建筑类专业出版机构拒给参与盗版发行商供货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是从事国家建筑标准、标准图、建筑类教材以及建筑专业图书的专业科技出版机构和著作权人。6月16日,三家单位共同组织全国各地建筑图书代理连锁网站的经理召开了“打击盗版 依法经营 诚信合作”规范建筑图书市场工作会议。会上,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社长沈元勤宣布:因发现经销发行单位参与销售盗版图书活动,对长沙建友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书店广州销售中心停止供货。这充分显示了三家单位坚决打击盗版维护合法权益的态度和决心。
盗版图书——威胁建筑行业的质量安全
对于盗版问题三家单位一致认为,盗版现象的猖獗,不仅给出版单位、作者(编制单位)、读者(用户)以及正规的发行单位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更重要的是对社会危害极大,尤其是给工程建设带来了重大安全隐患。以建筑标准为例,如果一个小数点出错就能造成房倒屋塌,甚至让很多人失去生命。
从2009年至今,三家单位共同进行打盗维权工作,并建立了联合打盗维权长效工作机制。几年来,他们经过暗访、摸底、取证,多次为新闻出版、“扫黄打非”、公安等执法部门提供了准确的线索,并配合执法部门先后查处了宁波、天津、廊坊、合肥等销售盗版图书案件,共查缴116500余册非法建筑类出版物,多个侵权盗版犯罪分子被判刑。其中,河北廊坊“9·20”批销盗版图书案被列为2010年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五部门联合挂牌督办的29个案件之一。据悉,2011年3月该案经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被告郑连海等5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最终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郑连海等5人有期徒刑5年至4个月不等,判处罚金10万元至8000元不等。
销售网络——依法经营诚信合作是关键
中国计划出版社社长徐平告诉《中国新闻出版报》记者,20世纪80年代末,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创建了建筑图书自办发行网点,随后中国计划出版社、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也相继加入,使中国建筑图书发行网络——代理连锁店发展壮大。很多国家建筑标准、标准图、建筑类教材以及建筑专业图书正是通过这个发行系统到了每一个使用者手中,因此发行网站的工作对出版社的发展、双效益的实现,可谓是功不可没。
但令人遗憾的是,近几年,在利益的驱动下,该发行网站系统中出现了多家销售盗版图书的现象。据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院长孙英介绍,针对这一现象,2009年7月30日,三家单位发表了打击盗版图书的联合声明,对印制、销售盗版图书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将采取“零容忍”的态度,坚决抵制。同时明确了凡与三家单位签订建筑图书发行合同的经销商、合作单位,都要积极维护本地区的市场秩序,规范进货渠道。如发现有经销、发行单位及其下游网点内部有参与印制、销售盗版图书的,三家单位将立即取消其代理、合作资格,同时终止对其供货,并依法追究其法律和相关经济责任,还将联合通报全国各经销商不得给其供货、串货,违者将给予同等制裁。
据了解,2011年5月12日,三家单位已经对南宁建之友图书有限公司发出了停止供货通知。6月16日,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社长沈元勤在会议上又宣布了对长沙建友图书发行有限公司和中国建筑书店广州销售中心停止供货的通知。
社店联手——严格渠道管理实现互利共赢
对于三家单位共同打盗维权取得的成果,新闻出版总署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副司长黄晓新给予了充分的肯定。他给三家单位的销售经理们提出了建议,希望他们今后能加强自律;积极参与打盗维权工作,及时为执法部门提供线索;举报线索得到核实后能获得举报奖励。
经过几年的打盗维权工作,孙英表示他们得到了很多启示,随着国家越来越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并将其提高到国家战略层面,新闻出版总署、全国“扫黄打非”办公室也不断加大打击盗版、保护知识产权的力度,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完善;公安部门始终以高度的责任感、国家使命感对待每一起盗版案件,采取有效的技术手段,确保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这一切都让权利人打盗维权的决心更加坚定。
三家单位一致表示,今后他们将进一步加大联合打盗维权的力度,并将其作为一项长期任务,时刻不放松,一经发现,决不姑息。廊坊一案的发生给他们敲响了警钟,这是行业内首次追究渠道内销售盗版人员的刑事责任。因此,为了打击盗版、依法经营、诚信合作、互利共赢,建立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建筑图书销售网络,共同规范建筑图书市场。经讨论协商,三家单位与全国80余家建筑图书销售经理分别签订了《诚信合作协议书》。并要求一级代理商除了自己要做到不制作、不销售盗版和侵权出版物外,还有责任和义务监控下级书店,如发现二、三级销售网点有销售盗版、违法经营的,要及时报告各出版社。一旦确认情况属实,三家单位将在网内公布,各级销售网点必须停止对其串货、供货,对于二、三级网点违法经营情节严重的,一级代理要承担连带责任。(邹韧 )
本文采编:贾红薇